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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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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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