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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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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依据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如符合以差额征收营业税规定,即可以以安置房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安置房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取得安置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确定:
  1、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安置房评估价格的,以该评估价为安置房的原价;
  2、拆迁安置协议没有载明安置房估价的,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该安置房的重置价计算确定;超过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实际价格确定。
  二、转让人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提供安置协议书、费用计算
  表等相关材料。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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