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0
实施时间: 2009-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享受综合资源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政策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市贸工局颁发的《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综合资源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
  (三)独立核算的综合资源利用各项产品收入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要核实申请企业是否为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名单内企业。
  三、综合资源利用企业的认定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贸工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综合资源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资源综 粤国税函[2009] 200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 桂国税函[2008] 2008/12/1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 湘国税发[2007] 2008/1/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三批广东省资 粤经信节能函[2 2013/12/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 粤国税函[2013] 2013/8/1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经信发[2014] 2014/1/17
关于印发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 2014/12/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云国税发[2003] 2003/10/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 厦国税函[2006] 2006/3/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 浙经信资源[200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