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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0
实施时间: 2009-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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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享受综合资源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政策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市贸工局颁发的《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综合资源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
  (三)独立核算的综合资源利用各项产品收入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要核实申请企业是否为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名单内企业。
  三、综合资源利用企业的认定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贸工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综合资源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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