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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9]3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4-28
实施时间: 2009-4-2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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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安排,4月31日后,各保险公司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将进入总结整改阶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
  各保险总公司在总结整改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本公司实际,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业务和环节,进行重点核查。其中寿险公司的核查重点是短期险业务系统外出单、长险短做、非正常退保和团险业务违规等问题;产险公司的核查重点是贯彻落实2008年保监会70号文件的情况,核查保费收入确认不合理、通过假赔案套取资金、不足额提取准备金、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挂应收保费等问题;另外,各公司还要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如小金库、通过虚假费用支出变相支付销售费用、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各保险公司在核查过程中要注意拾遗补缺,对于自查不到位的项目,要制定完善的自查方案,进行补充检查。
  二、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追回输出的不当利益,在处理涉及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时,要追讨相关财物。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截留保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要将所涉及的款项追回并划拨至公司的相应账户中;对于采用虚增公司利润用于发放股东分红或员工奖金情况,应要求当事人退回所得财物;对于公司替个人缴纳监管罚款的情况,应要求被处罚人将罚款缴回公司。二是要对公司的财务账表进行调整。各保险公司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公司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目一定要据实列支,收入和支出要与实际相符,调整的结果要反映到本年度决算之中。三是要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各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日常工作和体制机制中的漏洞,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分级授权机制以及监督制约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制度的执行力,切实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一是要明确责任归属。各公司在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时,要分清责任归属,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谁负领导责任、谁负直接责任、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二是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包括失职渎职的高管人员应进行撤换;对于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全面总结报告自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以及所属各省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本公司自查报告报送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具体报告要求是: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参照法人机构管理的保险公司的自查报告要由本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送保监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自查报告要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发,并报送当地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的自查工作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详细报告公司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报告本公司自查范围、自查科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以及具体的自查方法等内容。二是要如实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中要注明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分别是谁,要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量化描述,注明违法违规问题所涉及的金额。三是要认真报告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处理情况时,要具体到对哪些机构、哪些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罚,处罚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报告整改措施时,要注明调整了哪些会计科目,金额是多少,是否反映在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当中;哪些问题还没有整改,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将如何落实整改措施等。四是要报告对查出的问题应承担责任、但已经离司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名单和应负责任。
  五、填制《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
  各公司要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见附件),不得漏报、瞒报报表内容。
  联系人:保监会稽查局刘杨
  联系电话:010-66286026
  传真:010-66288121
  附件:1、××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情况统计表;2、××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自查情况统计表;3、××保险公司费用支出数据真实性自查情况统计表;4、××保险公司准备金自查情况统计表;5、××保险公司自纠情况统计表;6、××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离司人员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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