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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9]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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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全部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认定资料。企业在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时,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上年年初、年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三)上年企业各月工资表(复印件);
  (四)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第四条 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从业人数的计算。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12个月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从业人数=各月人数之和÷12。
  第六条 资产总额的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为准。公式:资产总额=(年初+年未)÷2。
  第七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确认数为准。
  第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初审。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认定材料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递至管理分局负责人复核。
  (三)管理分局复核。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管理分局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传递至税政部门。
  (四)县级局审查认定。收到管理分局传递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税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认定的,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一份传递回管理分局,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政部门留存。
  第九条 经县级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报。
  第十条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管理。
  (一)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账征收企业,在填写A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第四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的,或延期申请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一律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预缴税率一经认定,非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对年内新办企业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次年6月10日前,企业再根据其上年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企业年初资产金额按照企业成立的当月确定。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登记台账》(格式由各市局自定),对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分行业逐户进行登记汇总。每年的6月30日前,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将上年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分行业户数和认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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