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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5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4-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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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5〕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新增的欠税金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在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已经清缴的,不用公告。
  二、对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专项整治督导组检查并已结案,但已走逃形成欠税的企业,应将其欠税公告信息上报省局,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可不公告的情况除外。
  三、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可参照省局发文格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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