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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7
实施时间: 2005-4-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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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已达810户,比去年增加了153户,监控面扩大了23.3%。从1、2月份上报的数据看,总体情况较好,数据质量有了较大提高、新软件运行基本平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证上报数据质量,提高新软件的使用水平,现将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数据质量方面问题
  (一)指标填报不全。其中企业信息表填报不全的有470户,占监控企业的58%:企业表中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指标填报不全的有49户,占监控企业的6%。企业信息表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检索的重要依据,各地一定要按要求填报有关指标。
  (二)同户率较低。至2005年2月份,全省监控企业与2004年同户的有612户,同户率为75.5%,有近四分之一的企业数据不能进行跨年度对比。为提高数据的可利用率,各地一定要重视上报企业的同户问题,对企业进行同户检索后再上报省局。
  (三)上报数据格式不规范。有部分企业将企业表累计栏的公式删除,从而对该企业数据不能进行正常操作。各地要按省局下发的报表格式上报数据,不允许对报表格式进行修改。
  (四)上报不及时。2月份有3个市169户企业未能按时上报,影响了省局的汇总和上报。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的所属时间问题。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的全部指标,以企业的会计期间为准反映企业本期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如1月份的报表,应反映企业1月份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
  (二)企业表中企业所得税税率(第19项)的填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按法定税率填报,除对内资小型企业实行的两档低税率18%(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和27%(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外,其它应填报33%,其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本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第22项)填报。
  (三)企业信息表中监控级次的填报。上报省局的企业监控级次有两种,一是总局监控,为国内增值税、消费税2004年入库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二是省局监控,为企业所得税(内外资)2004年入库税超过3000万元但未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
  (四)企业主代码的填报。2005年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要求用“行政区划码+企业法人(企业组织机构)码”的形式填报企业主代码,并要求以此修改2001年至2003年的数据。这一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修改办法,省局已发电子邮件至各地的邮箱,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行政区划码”是指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而不是企业的主管机关。各地应特别注意由直属分局主管的企业,核对其主代码前6位是否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码。
  2.2005年月报表必须按新的填报口径填报企业主代码。
  3.在上报2005年月报表的同时,使用2005年任务上报2004年同期全部数据。各地可使用菜单【工具/从关系任务中拷贝数据】,将2004年数据导入2005年任务后再做修改、上报操作。2004年1、2月份的数据在4月20日前报送省局。
  4.2001年至2003年修改后的数据在2005年6月15日前报省局。
  (五)关于数据的重新上报问题。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重新上报前期数据的,要求上报地区整体数据库文件,不能只上报修改或补报的部分企业数据。如某市上报省局100户企业数据后,发现有3户企业需要修改,又补报2户企业数据,在重新上报时,应上报102户(包括原有未修改的97户、修改过的3户和后补的2户),不能只报5户数据。
  (六)各地对重点税源监控发现的问题除向省局反映外,也可以登录重点税源监控网页(http://130.9.1.116/zdsyzb)向总局请教;软件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各地也可以与武汉新连线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27)83560615。
  四、2005年任务参数修改和TRAS软件功能的完善
  总局根据各省反映的情况对2005年任务做了一些修改,各地可到FTP:计统处/文件上传/计划/重点税源监控/tras目录下载新任务参数。今后省局将根据总局的通知,及时发布更新后的任务和软件,请注意下载。
  五、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
  今年开始,省局将参照总局对各市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各地要认真关注新软件的运行情况,利用新软件提供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基础,切实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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