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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3-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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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项目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省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后,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具体问题上进行了进一步补充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按照总局要求,被取消的若干审批项目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必须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了解和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已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取消部分税务审批项目后,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按照税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审批。这对加大税收执法透明度,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申报的自觉性和纳税遵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不管,而是要利用更多的时间认真管理,规范管理。取消行政审批后的有关情况实行备案办法,也不是变相的行政审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建立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扎扎实实地抓好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加大力度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强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对有关取消行政项目审批事项等专项税收业务的政策宣传、咨询,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集中精力做好政策指导、疏导、引导和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和依法纳税。规范税法公告制度,进一步增强办税公开透明度,为纳税人营造规范有序的办税环境。注重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和专业性的纳税服务,强调纳税人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让企业知法守法,了解和熟悉有关取消行政项目审批后的具体规定、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减少纳税成本,塑造诚信纳税氛围,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把审核、监督关。取消税务审批的项目改由纳税人依法办理,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检查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取消审批的有关事项,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自行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资料,并作为日后检查的依据。按照127号文和80号文的要求,对企业报送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事项说明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企业所附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确保申报资料质量。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齐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应及时退回并责令其限期补齐、修正。取消审批的有关事项凡纳税人没有报送资料,或资料不齐全又不能按要求及时补充,无法书面说明有关问题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做好归类、整理和分析,强化税收日常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后,由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异常的,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在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加强事后监督。特别是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重点加强对企业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日常基础管理和动态跟踪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工作中,要善于抓好典型,对利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偷税的,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研究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要建立户籍管理制度,要加强企业的档案建设,做好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各地对取消审批后出现的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把所得税征管工作推上新台阶。
  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将有关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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