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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国税局继续自行印制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8
实施时间: 2004-10-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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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市继续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109号)悉。鉴于你市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且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种类不能满足你市来料加工业务使用的需要,为确保你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作,以加强对来料加工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市继续使用《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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