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1999]3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8-16
实施时间: 1999-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999〕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苏氨酸、甜味宝、露宝细盐、加丽黄、爱特黄、柠檬黄、赖氨酸、赐益、抗氧喹、鲜灵、甜味剂、生物素、有机铬、爱特红、山道喹、胆碱、防霉剂和大蒜素,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属于饲料添加剂;泰农40、球痢灵、康乐和泰乐菌素是兽药,按规定均征收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的得酸肥,请你局根据其生产配方判定是否属于复合预混料,由此确定饲料征免增值税界限。
  2、由于目前经营饲料的商业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没有统一的归口监管部门,因此,对其经销的饲料,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转发)规定的饲料范围的,才能免征增值税。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修改修订 晋国税流发[200 2000/7/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 渝国税发[2001] 2001/8/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 豫国税发[2000] 2000/3/3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 厦国税函[2006] 2006/8/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甬国税函[2005] 2005/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1/9/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4/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新办饲料经营企业及其产品 黑国税函[2002] 2002/9/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 2003/12/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海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产品 琼国税函[2003] 200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