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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5]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2
实施时间: 2005-12-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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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充分领会《规范》精神,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大厅规范〉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5号)要求,统一规范征收大厅窗口设置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各单位还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试行〈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11号)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受理涉税事项,规范征纳双方的办税行为。
  四、即将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涉税事项内部处理流程的统一,也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结合《规范》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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