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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2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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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采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逾期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于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国税机关审核并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本文根据如下法规作了相应修改: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3号)中“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修改为“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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