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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贸工源字[2009]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4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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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际,现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产品(见附件1)。
  (二)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见附件2)。
  二、资源综合认定时间
  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年分两批,分别于当年的3月底和9月底受理申请。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如利用认定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申请。
  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范围和期限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范围
  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享受政策期限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期满,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认定当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减免优惠从认定次月起执行),第二年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可在市贸易局网站下载)。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配合比说明。
  (四)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产品抽检报告。
  (五)企业环保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有关部门认定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世贸工局提交申请资料,市贸工局进行初审。
  (二)市贸工局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务局进行复审。
  (三)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
  (四)市贸工局对通过会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达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名单,并由市贸工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六、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
  另,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经认定后可享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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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16日 +25金币
应该改一下格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际,现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产品(见附件1)。
     (二)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见附件2)。
       二,资源综合认定时间
       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年分两批,分别于当年的3月底和9月底受理申请。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如利用认定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申请。
       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范围和期限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期满,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认定当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减免优惠从认定次月起执行),第二年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可在市贸易局网站下载)。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配合比说明。
        (四)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产品抽检报告。
        (五)企业环保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有关部门认定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世贸工局提交申请资料,市贸工局进行初审。
         (二)市贸工局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务局进行复审。
         (三)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
         (四)市贸工局对通过会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达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名单,并由市贸工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六、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
       另,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经认定后可享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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