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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际[2009]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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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受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免税申请后,应对照国税函〔2008〕945号文件要求,对代表机构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二○○九年一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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