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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08]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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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农民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市(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在我省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起止时间。在我省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补贴对象。我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
  (三)家电产品标准。在实施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等四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工作分工
  为保证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补贴资金调度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落实家电下乡省级财政20%配套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比例、进度和程序逐级下拨;安排落实推广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对市、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认定和检查指导;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配合监察机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2.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掌握本地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馈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指导乡镇财政所保证按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省财政厅报告;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3.乡镇财政所负责受理农民补贴申请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管理系统,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推广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公告家电下乡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查处违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对其违纪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扣罚保证金,同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2.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地区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指导乡镇和备案销售网点的宣传活动,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补贴政策宣传到村,通知到户;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销售网点实施动态检查管理;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四类产品的销售网点分布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销售网点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防范促销安全事故等问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会同财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履行职责,对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三)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中对供货企业和服务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四)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家电下乡整体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家电下乡前期宣传工作。
  (五)省监察厅负责对家电下乡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政策,查处家电下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管理指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网点正确使用发票。
  (七)省工商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工作。
  (八)省质监局负责下乡家电的质量监督工作。
  (九)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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