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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5]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7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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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05]11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职权变相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观就证照外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关于证照镜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190号)停止执行,今后各级物价部门不再单独审批证照外框工本费。
  二、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证照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也不得要求办证单位购买指定的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等。凡是强制或者指定办证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井收取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证照外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现有的证照外框收费进行一次清理。
  广东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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