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5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11亿元,实际发行面值11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82%,2009年4月2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7日发行结束,4月29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4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4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4月23日至4月2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3]98号 2013/8/7
关于支付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6/30
关于支付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7/26
关于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九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3/9/5
关于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3/6/17
关于支付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9/6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41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6/27
关于支付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7/3
关于设立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优秀奖的通知 财库便函[2012] 2012/6/6
关于公布2012年度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优秀承销奖 财库便函[2013] 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