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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4
实施时间: 2009-4-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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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确保上级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第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实施、规范高效的原则。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负责查处的基层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单位偷税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拒绝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单位查补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情节复杂的;
  (五)协助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骗取减免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额在50份以上的;
  (九)作为A类管理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领导批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具体由市局税务稽查处和各基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
  第三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方式
  第七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基层局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由市局确定主办基层局,根据办案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基层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主办基层局和专案组人员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查处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部署实施具体查办工作。
  第十条市 局决定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及时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市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二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按照市局规定期限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基层局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期。
  第四章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
  第十四 条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各基层局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报送市局稽查处。
  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应在发现时立即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
  基层局报送的初步查证案件或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六)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执委会集体审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执委会工作制度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对达到市局复核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基层局应当在集体审理并作出审议决定后,按照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报送市局税务稽查处复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查办案件的基层局可以认定为案件查结:
  (一)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或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无法进一步深入查处案件,经报请市局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的;
  (四)市局认为应当结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各基层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检查开始时间及案件发生期间;
  (三)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具体的违法手段、方法、情节及涉案地区;
  (五)调查收集证据情况;
  (六)违法金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况;
  (七)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及陈述、申辩情况;
  (八)税务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的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情况确定,并相应附报下列材料:
  (一)《稽查报告》、《稽查情况表及附表》;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有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反馈。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九条 市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局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不按规定向市局报告案情或者隐瞒重要案情的;
  (三)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
  (四)故意拖延而贻误案件查处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决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现行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领导和查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查办案件中,因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追偿。
  第二十三条 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当、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单位或部门,市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记功。
  第二十四条 案件查办人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记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大地税发[2002]6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督办)函(略)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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