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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15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0
实施时间: 2005-1-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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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
  (一)审批项目
  1.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2.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
  3.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
  4.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5.“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6.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包括主辅分离)。
  7.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8.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所得税优惠。
  9.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0.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1.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税优惠。
  12.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13.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14.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5.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6.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7.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8.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1.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2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4.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5.文化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优惠。
  26.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7.其它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
  (二)审批权限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第一年由省局审批;其它减免税事项由市、州局审批或授权审批,市、州局应将市县两级税务局的具体审批事项和权限及时报省局备案。
  (三)纳税人申请
  对符合规定报批的所得税减免,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西部大开发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四)申请受理和核实
  主管地税机关和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无权处理,或收到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后的抄送资料,应对其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的核实意见于10日内上报上级机关或直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对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第一年由县级地税机关在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意见上签注意见直报省局。
  (五)审批决定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应按照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时限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减免税项目,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认为需要的可进行调查核实,纳税人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的审批决定在送达直接申请人时,同时抄送下级地税机关。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
  二、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
  (一)备案项目
  1.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其它需备案的所得税优惠。
  (二)备案程序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应于年度内第一次纳税申报前提请备案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登记表》(附件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应按要求在10日内及时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案。县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附件三),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
  三、减免税管理
  1.所得税减免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年一批办法。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所得税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备案谁负责原则。要定期对享受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加强跟踪问效,动态管理。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公开、公示减免税项目、办理程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州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将减免税的统计和总结报告报省局所得税处。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项目等内容,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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