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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03]7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6-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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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广州市内,但分布在不同区、县级市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一个区(县级市)内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
  附件:
  1.粤财法〔2003〕21号
  2.财税〔2003〕1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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