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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保[2006]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4
实施时间: 2006-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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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随着我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的实施,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调整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标准和资金审核程序。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04〕5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我市市本级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招用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二)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四)对从事社区就业或被企业(单位)招用的“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七)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的单位和就业办,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八)对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或《失业证》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九)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的补助。
  (十)今后国家、省新出台规定用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或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所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按照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等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给予拨补。
  第九条  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的企业(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企业(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2.《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4.《单位增减员变动表》;
  5.《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6.《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7.《下岗证》、《失业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8.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申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4.《单位增减员变动表》;
  5.《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6.《下岗证》、《失业证》、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7.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区就业办在收到企业(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申请资料40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6天内完成核定并将给予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账户。
  第十条 组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上一个月(以下简称该月)5号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4.《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协议书》;
  5.《下岗证》、《失业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区就业办在该月20号前完成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在次月4号前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次月10号前完成核定并将给予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社区就业组织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社区就业组织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分别在月度或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一并为“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以上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的上一个月5号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资料随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一并提供。
  (二)区就业办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在该月20号前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单位)的申请资料在季度结束后40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岗位补贴资金数额在次月4号前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企业(单位)申请汇总资料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对给予从事社区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资金,在次月10号前完成核定工作;对给予被企业(单位)招用人员的岗位补贴资金,在1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就业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申领职业培训人员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
  3.《失业人员转业培训〈劳动手册〉审批表》;
  4.《劳动手册》;
  5.《下岗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岗位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3.《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
  5.《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6.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三)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就业服务人员鉴定补贴审批表》;
  2.《申领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鉴定补贴)》;
  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4.《再就业优惠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上报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账户。
  第十四条 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3.《组织单位申报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清单》。
  (二)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数额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给予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社区就业组织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下岗证》、《失业证》后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领回收〈下岗证〉、〈失业证〉服务补贴审批表》。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数额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项目由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再就业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季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结束前,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再就业人员情况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级市享受再就业补贴人员情况和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申请使用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级市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3〕1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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