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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31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2-9
失效时间: 2010-7-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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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及进项抵扣凭证管理。
  二、对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及数量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在变更后一年内企业销售额变化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进项抵扣凭证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通知》第三点要求延长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每月提供所有进项抵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抵扣联原件,其他抵扣凭证提供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收取,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验证,对可疑的发票应进一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抵扣联原件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退还纳税人。
  四、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
  在进行“一户式”纳税评估选取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优先选取存在经营场所简单、人员少,租用的办公、经营场地为私人住宅且面积较小、租金较低廉,无库存经营或仓库设在市外等情况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在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资金流、货物流两个方面重点核实进项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并对进、销、存的合理性进行监控。
  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商贸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即,一、二类纳税人的实地调查表有效期为12个月,三类纳税人的实地调查表有效期为6个月,四类纳税人的实地调查表有效期为3个月。一、二、三类纳税人实地调查表有效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需要实地调查事项时进行实地调查;四类纳税人实地调查表有效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天内进行实地调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10]19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5
实施时间: 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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