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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
实施时间: 2009-4-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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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今年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第一年,虽然我省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数量不多,但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解读工作,按照省局下发的《非居民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要点提示》提醒企业在申报时认真自核,按时申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地应将《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名单以《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一览表》(见附件)的形式随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3、各地要建立健全台帐,严格非居民企业申报数据的采集,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做好跨国税源的评估审核工作。
  4、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完成汇算清缴各项工作程序,并于7月15日前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上报省局(国际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一览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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