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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考[200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4-14
实施时间: 2009-4-14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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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豁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港澳台地区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报名。
  2.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
  报名地点见附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出示和提交: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学历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上年或本年)2寸免冠照片1张。
  3.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写报名信息。
  4.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六、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地点
  2009年9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年9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 法
  考试地点:北京、上海和香港。具体地点在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通知。
  七、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在9月1日至18日期间到报名地点领取财政部考办制发的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1. 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480元港币。
  2.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60元人民币。
  3.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考试报名费55元人民币。
  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见附2。
  4.因受托代理报名,各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名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
  审计科目:examsj@;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
  经济法科目:examjjf@;
  税法科目:examsf@。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考试代理机构或财政部考办办理领取。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有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各报名地点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财政部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六层考试部
  二、财政部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财政部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财政部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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