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4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4
实施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下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备案管理,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地税务师事务所来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资质备案,备案应包括跨地区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执业地点、鉴证委托单位、鉴证业务种类等内容。广州市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内其他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按照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要求进行资质备案。
  三、在受理涉税鉴证报告时,全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鉴证业务报备网上防伪验证查询对涉税鉴证报告进行防伪识别。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苏价费[2015]18 2015/6/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涉及登记事 0001/1/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 吉建设[2013]4号 2013/2/27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各级各类学校 晋价费字[2015] 2015/6/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注销登记涉税 渝地税发[2014] 2014/6/1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 中基协发[2023] 2023/9/2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12月1日至 穗国税注函[201 2010/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 粤国税函[2008] 2009/1/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法律文件送 0001/1/1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京科发[2014]25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