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1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3-23
实施时间: 2009-3-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总局确定的45户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
  一、 补录企业注册信息
  为了方便检索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大企业管理层级”选项信息补录为“总局”,总分企业代码补录为企业集团(总部)的纳税注册代码。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注册系统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应积极修改完善,尽早建立起“大企业管理层级”识别体系。
  二、通过重点税源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成前,各地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数据并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向税务总局上报。上报数据的内容、格式要求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相同(具体工作另行布置)。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分离出来,转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省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EXCEL格式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上报定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联系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一处。联系人:焦瑞进、夏智灵;联系电话:63417964、63417591。
  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成员企 豫国税函[2010] 2010/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 2012/4/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 鲁国税函[2011] 2011/3/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市级定点联 津国税发[2012] 2012/9/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 京地税评[2009] 2009/6/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筛选标 苏国税函[2009] 2009/12/3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 穗国税发[2009] 2009/5/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针对性 豫国税发[2012] 2012/6/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 深国税函[2010] 20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