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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4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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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对符合《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项目位于本市范围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对符合《通知》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三、关于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分摊问题
  对《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问题
  企业按《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应在开工之前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第三条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12-24
实施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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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iantang8866   2009年7月27日
好好学习新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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