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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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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我市地税系统对分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 2008 〕 8 号)第二条废止。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09 年1月1日起 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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