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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6]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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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精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精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现制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到位;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局已将《办法》以及总局的配套文件转发到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单位要以最快速度传达贯彻《办法》,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精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杨福刚局长任组长,所得税处、涉外税处、征管处、办公室、法制处、计会处、人教处、稽查处、信息处、信息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市局要求做好征管范围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三、搞好对外宣传
  市局将在财税政务网站设立专栏,刊登《办法》和总局、市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时转载总局网站有关宣传资料,根据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在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天津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刊播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向社会告知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对应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申报表的获取、下载地址、填写内容等,同时,还将印制《办法》宣传小册子,开设两级咨询电话。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区县有线电视台、报刊、广播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张贴自行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设专门窗口搞好咨询,辅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运用纳税温馨提示,在申报期内督促纳税人申报。对自行申报纳税人较多的单位,可通过采取座谈会、政策讲解等方式,重点进行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年所得申报范围、计算口径、申报的具体要求、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责任等。
  四、申报表的印发
  12月20日前,市局将向社会公布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和下载方法。纸质申报表由市局在12月20日前印制完毕,各单位于12月25日前到市局领取,并及时将申报表发放到管理所、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领取。
  五、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办税服务厅申报。需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需网上申报的,可由纳税人或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通过财税政务网站(http://www.tjcs.gov.cn)“个人所得税栏目”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自助报税专用计算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邮寄申报的,可通过因特网下载申报表或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正确填写后采取挂号信函方式进行申报,挂号信封要注明“自行申报”字样。各单位要规范申报受理登记,公布本单位地址、邮编,明确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纳税人可委托任职受雇单位办税人员或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委托代理双方须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
  六、有关政策解释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计算口径
  纳税人年所得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并明确以下几项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
  1.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税额的,除《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2.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3.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需计算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年所得额。
  具体计算方法:
  (1)应税所得率=1%(征收率)÷20%(税率)=5%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5%
  4.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得减除任何相关税费,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5.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七、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在申报期前期可能出现少数人申报,申报期末集中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办税服务厅拥堵现象,市局确定以下应急方案:对我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中的重点纳税人进行专门培训、辅导,在12月31日前通过扣缴单位将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安排期限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各单位在12月20日前利用“津税系统”对 2005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筛选,摸清底数。同时,要成立本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对有任职单位的纳税人可通过单位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期申报,或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以发短信的方式向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告知自行申报截止日期,提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自行申报纳税人较多的单位,要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确保错过申报高峰期。通过以上措施,仍出现集中申报情况的,各单位要按已确定的应急预案,增加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窗口,增加人员,确保及时受理每个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
  八、采取措施,严格执法
  申报期后,各单位要利用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通过查询“津税系统”有关资料,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比对,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及时总结,跟踪管理
  对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处理和汇总上报。市局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将及时向总局反馈。从12月1日起,按总局要求,市局每半月向总局报送受理自行申报纳税人数、申报收入额和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以及在贯彻执行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各单位要提前一天(即每月14日、29日前)将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上报总局。对已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建立纳税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申报期结束以后,各单位要根据纳税人申报数据、所属行业收入水平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异常现象的,要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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