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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8]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6-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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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启用时间
  自2008年8月1日起,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见纸质)。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可于2007年7月15日起,到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
  二、发票代码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第8-11位为“7209”。
  三、发票价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每25份一包,发票工本费0.50元/份。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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