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个字[2016] 2016/6/1
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 海关总署国家发 2023/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5/8/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2/1/1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 国资厅财评[202 2022/3/23
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 2022/5/12
201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8/8/8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 青国税函[2008] 2008/5/2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废 渝市监公告[202 2024/3/13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