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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7]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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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
  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明确有关问题
  (一)按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执行新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一个月的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份,其征收期为2008年2月份;按次征收税款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新增值税起征点执行。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征税款所属期跨越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日的,应按照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前后不同的标准,分别确定应征税款;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这次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
  (二)要抓紧做好定期定额户的调查分析和定额调整工作,对临近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要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摸清其实际经营情况,据实调整定额。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对销售额未达到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同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采取措施,对这类纳税人继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停业管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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