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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9]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166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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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减轻其负担,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本通知到达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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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UANGYAN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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