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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25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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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各地要做好宣传,认真落实。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负责审核。
  三、各地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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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paljw0733   2009年6月18日
这样也好,投资者借款投资时支付的利息不应由企业买单。当然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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