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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4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施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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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09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全省、全市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
  依法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总局、省局确定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4)盐业公司和采盐企业。
  2.总局统一组织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总局、省局确定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3)中介服务业;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4.市局确定指导性检查项目
  (1)医药制造企业;
  (2)保险业;
  (3)长期微利经营、跳跃式盈亏中型企业。
  其中指令性专项检查项目为必查任务,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安排,下达具体检查任务,各单位应予以认真落实。另外,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至少选取2-3项指导性税收检查项目或安排其他专项检查项目,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检查。尤其要围绕收入中心,认真选择所辖多年未予检查、涉税疑点较多的企业,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2009年我市确定对制售及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打击制售及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国税局与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由市局稽查局统一牵头,会同市局相关处室、相关管理局及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研究工作措施及方案,共同组织实施,旨在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促进行业及地区税收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自2009年2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2009年2月18日-2009年3月6日,为组织部署阶段
  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专项检查及专项整治项目及工作方案,对被检查行业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行业性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检查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自2009年3月9日-2009年9月3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
  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检查。为突出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性、针对性,确保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查处成效,各单位组织专项检查的时间与进度尽量与市局的安排保持一致。各项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2009年3月-2009年7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盐业公司和采盐企业;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医药制造企业;长期微利经营、跳跃式盈亏中型企业;对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地区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
  2009年6月-2009年9月: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业;中介服务业;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保险业等。
  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根据总局时间安排确定。
  此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于2009年3月-2009年9月自行确定安排本区域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三)第三阶段自2009年10月1日-2009年10月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认真做好以下总结工作:一是对本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撰写专题总结报告;三是认真总结检查方法及技巧编写行业检查指南、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材料。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总局工作要求,市局在市局稽查局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物力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在全市深入推行“无疑点不选案,无问题不检查”的选案思路,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等征管环节,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 各司其职,创新方法。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本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市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专项检查中重点税源企业及有明显涉税违法疑点列入市局稽查局专项检查计划企业的检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在市局稽查局的统一指导安排下,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市内各国税局检查科牵头,做好本单位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单位应与市局稽查局做好案源相互通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各单位要将企业自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将专项检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等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将重点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要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单位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单位在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剖析、总结和分析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市局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排序评定项目考核的“工作报告制度”考核指标予以认真考核。
  五、材料报送
  各单位要按期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 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检查项目、计划、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市局稽查局综合选案处。
  (二)每月28日前报《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月度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三)2009年6月18日前报送《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半年至少报送工作动态2篇、典型案例1篇,行业检查指南1篇。
  (四) 2009年 9月30日前报送《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全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全年报送工作动态至少4篇,典型案例至少2篇、经验做法至少1篇、行业检查指南至少1篇。
  (五)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应随时报送。
  各项资料通过内网邮箱报送至市局稽查局综合选案处姜鹏坤信箱,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1.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内容报送要求
  3.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1: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大型连锁超市及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其中,大型连锁超市是指跨省连锁经营或省内跨地市连锁经营的超市。对于跨省经营的连锁超市,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由连锁超市总店所在地国税局提请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牵头组织检查;对于省内跨地市经营的连锁超市,由该省国税局牵头组织国、地税联合检查。检查中,各地要对连锁经营的各个关联分店一并检查。
  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电视直销购物和电视购物频道的纳税人。前述纳税人如兼营电子网上购物的,应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大型连锁超市
  (1)增值税
  ①被查对象资质的检查:一是是否有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特别是要核实其有无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行为。二是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实行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的行为。三是是否使用税控收款系统;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的,其电子收款系统(如POS机系统、自行开发或购买的收款软件/财务软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超市内有无挂靠的“店中店”,如有,是否按规定纳税。
  ②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有无利用他人(主要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二是农产品收购的检查。有无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三是进项转出的检查。重点检查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超过保质期的损失)是否及时足额做了进项转出,特别要核实其有无将这些损失返回厂家,以补差的形式或以进货压价的形式进行隐形处理。四是返利的处理。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返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特别是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③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是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检查。重点检查其往来账,看其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三是发票开具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应顾客要求开具票货不符的普通发票。四是促销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或个人的购物券、购物卡等形式,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有无将部分商品不纳入超市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单位购买大宗货物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此类业务的购买者大多是单位购买,并且要求开具发票)。六是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互供商品和商品批发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管理系统-出货站”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
  ④适用税率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补税,未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补税。对一般纳税人,重点核实其是否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对擅自按自定“征收率”申报的,必须坚决纠正。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各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其他各税。重点检查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电视购物企业
  对电视购物企业的检查,首先要分析其收入与经营规模、注册资本金、行业特征(如企业或其产品的名气、影响力)是否匹配,特别要分析其收入与支出、收入与发票领购数量是否匹配。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同时,做好快递公司和银行的取证工作。
  (1)增值税
  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②实际销售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
  ③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④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⑤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企业所得税
  ①税前列支合法性、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所附的原始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使用白条入账,有无假发票或取得供货单位与发票上印章不符的发票。二是有无将未真实发生费用、与经营无关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总机构发生贷款利息在分支机构列支,其他关联企业的费用在本企业费用中列支,为员工租房费用或为员工发放的租房补贴在费用中列支,各项罚款在税前列支。
  ②税前列支是否超标的检查。一是检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二是检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其中的广告是否通过媒体发布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③有无故意混淆会计科目挤占列支的情况,如将应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劳务工资、防暑降温、文体活动等费用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再如将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费、礼品等招待性费用记入“生产/劳务成本”及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④资产折旧摊销的检查。一是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是否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未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适用是否得当。二是购买的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摊销。三是企业开办费、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期限摊销。
  ⑤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检查。一是有无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情形。二是有无取得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内容不真实、伪造、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是有无自行填开发票入帐行为。四是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⑥银行账户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使用隐匿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三是是否存在使用隐匿账户或通过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否要求业务关联企业将属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款转移、支付到其他企业。四是是否存在通过快递公司结算货款的行为。五是委托快递公司收取货款是否及时计销售收入。
  ⑦其它项目的检查。
  3.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二、建筑安装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工作安排
  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要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具体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解剖检查阶段。各地要将辖区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解剖式检查。相关企业名单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处)。
  2.行业自查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解剖式检查阶段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制定企业自查提纲,组织本辖区内其他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行业自查。企业自查阶段时限,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
  3.重点检查阶段。行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立即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自查质量进行评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
  1.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2.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所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专业外贸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退(免)税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经营者。重点企业是指:1.检查期内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较多的出口企业(如纺织品、服装、玩具、日用及艺术陶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部分水产品,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机电产品等);2.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3.从事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4.检查期内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5.其他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二是检查其是否持有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核查印章是否准确,各证件记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三是通过审查外贸购销合同、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判定出口企业有无替挂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审查的重点是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出口货物是否确属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2.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将国家明令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范围,并申报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三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四是检查特准退(免)税企业有无将不符合特准退(免)税规定或条件的货物,也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五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也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是否存在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出口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检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未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征收率只能是6%或4%),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情况。
  3.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二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四是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核实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检查其有无以到岸价(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五是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六是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七是检查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符合业务实际,对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对退关、退运货物,检查其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八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免、抵、退”税的问题。九是通过检查比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但其出口额较大;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十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检查。对此类纳税人,除关注其是否有以上情况外,还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突破口,检查其是否存在自行虚开或让他人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十一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4.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二是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外贸公司主要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如有,应进一步调查。四是通过检查比对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新办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经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五是检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六是核查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完税证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前者较大的是否按规定补税;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已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未抵减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七是对退关、退货并已申办办理退税的货物,检查其已退税款扣回或缴纳的情况是否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单》的金额相同,已发生的少运、错发、短少及退货的货物,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退关货物转为内销的,是否计提销项税额。八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5.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四、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税发〔2006〕129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本项检查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外,不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前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前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利性医疗机构
  (1)税收优惠项目的检查。一是有无擅自改动执业登记日期。二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满3年后,是否及时恢复申报各项税收。特别是其自制自用的制剂是否恢复申报缴纳增值税。三是税收优惠期内,有无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如将关联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并入医疗机构名下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是否将税收优惠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五是同一执业人有无在优惠期满之际,注销原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代之以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2)关联企业的检查。主要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其有无将药品零售并入医疗卫生收入偷逃税款。
  2.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教育培训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无将教育培训收入分解到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二是教育培训过程中,销售给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按混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2)成本费用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教育品牌使用费)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五、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一)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如单品委托、分片委托等),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外围调查。分析其是否存在品牌商品的专卖店,专卖店(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定税户)的纳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等情况。
  2.瞒报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代理商在开具给商场的发票清单中的品种、数量、单价与自己留存货品是否相符。
  (1)如不相符,而且存根中数量多、单价低,则主要是企业存在瞒报销售收入。
  (2)如相符,则应从该品牌的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如发票清单中的单价远低于其售价,则可以确定发票中所载明的销售数量要远大于在商场中的实际销售量。问题有可能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代理商(经销商)存在瞒报销售行为,因为许多商场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上有疏忽(不排除商场方面的主观故意),而该代理商(经销商)则钻了这个漏洞;二是该代理商(经销商)自身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问题-票货不相符。这就要进一步追查上级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而有可能追查到生产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3.对非终端代理企业的检查。要关注其是否经营不同档次产品或商品。分析各类货品成本核算、产品入库、出库的核算是否准确。该类企业或可能存在通过部分货品瞒报销售收入,从而提高开票申报部分的货品成本,高开货品单价,达到既偷逃增值税又偷逃所得税目的。
  4.延伸检查。根据商品流通渠道,向上游追溯,直至生产企业。最终以投入产出法审核生产量的真实性,同时从管理、核算各环节着手,核实销售、库存及影响税收的差异。
  5.加强协调配合。由于此类货品的生产、经销大多是跨省、市经营的,因此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才能将问题彻底清查。
  6.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六、拍卖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各类拍卖企业。拍卖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设区的市设立的,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从中计算出被查对象的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同时收取佣金;流拍则向委托人收取合理佣金)。二是调阅被查对象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出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三是将上述一、二项数据进行比对,找出异常。如有疑点,可按照《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中的信息,进行重点调查取证。四是对掌握的用收据开具的佣金收入,还应与账内数据比对。五是买受人暂未取回的拍卖标的孽生的利息、投资的收益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成本费用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对象的各项费用是否正常,有无超标,特别是办公用品支出有无畸高的情况,如大量购进电脑、相机、投影仪、高级音响、高档装修。二是列支的票据,特别是大量的劳务发票、保安公司费用发票、汽油票、的士票等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三是有无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入小汽车作为其工作用车,如有应进一步核实其与租赁公司、实际车主三者之间的关系,看其有无以法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亲属的名义购车后再通过租赁公司高价回租的情况;如有应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调整租赁价格。四是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在税前列支应有个人负担的支出,如高档首饰、高档手表等等。五是有无虚增员工人数。
  3.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七、非居民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依法对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境内机构;来华承包重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检查重点。(1)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履行源泉扣缴义务情况: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特别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利息、股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境内机构向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情况:检查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由非居民参与的合同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是否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检查常设机构判定和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准确。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
  3.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八、青岛市保险企业
  (一)检查对象
  青岛市所辖范围内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青岛独立核算的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及重点检查税种
  主要检查被查单位20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内容
  1.收入类项目的检查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2)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3)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6)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税款。
  (7)收取保费挂账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骗取退保收入,用于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或用于员工福利,少计保费收入。
  (8)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0)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11)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12)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2.成本费用类的检查
  应重点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对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修理费、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各项准备金、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等内容。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赔款支出是否手续齐全,计算合理,有无超比例赔付的情况;有无关系理赔,用于支付手续费(回扣)或向本单位职工理赔,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2)多计提准备金或发生损失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
  (3)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且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三是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四是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五是不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按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将其视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残值从而多提折旧。
  (5)保险业违规支付佣金、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时,使用领款单等自制凭证,未能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二是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
  3.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九、医药制造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次医药制造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化学药品原药和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兽药制造、生物和生化制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用制品制造等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检查期间
  检查医药制造企业2007年至2008年所属期间的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现重大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问题可以追溯以往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利用普通发票开具大头小尾、阴阳票等方式隐匿收入偷税问题;有无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多,而入帐金额少的现象;有无随意虚开代开发票问题。
  2.是否存在宣传费、广告费未计税问题。
  3.纳税申报是否属实,纳税申报数与实际经营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隐匿销售现象,有无支付返利、回扣等冲减销售或暗抵销售收入问题;有无现金收入未记销售现象;有无开具收据未记帐问题;有无发出商品延期实现收入问题;有无资金体外循环销售不入帐偷税问题。
  5.是否存在以物易物未按规定计提税金问题。
  6.是否存在以货物投资未按规定计提税金问题。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未计提税金问题,如职工用药直接冲库存。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损失药品是否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问题。
  9.是否存在走私进口货物取得虚开、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10.经营生物制品单位有无错用税率问题,如按6%或4%税率计提税金。
  1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医药生产企业收购药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1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药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1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1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1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6.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取得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开具的单张金额在10000元以上普通发票,应根据情况予以重点落实。
  附件2: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相关材料内容报送要求
  一、部署发文
  安排的检查项目、检查实施方式与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专项检查资料报送人员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
  二、每月进展情况报告
  说明该月工作计划及上月计划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发现的新问题等。
  三、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开展了哪些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专项整治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如何。
  (二)组织实施情况
  1.组织领导方面。是否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督导和考核情况等。
  2.检查项目选择方面。要以事实和详细数据说明检查项目和整治地区的选择依据。
  3.检查方案的落实方面。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怎样开展检查培训工作,分级分类检查实施情况等。
  4.检查方法、检查技巧的创新方面。
  5.曝光宣传方面。
  6.内外协调方面。与征管、法规、税政等之间的配合,是否从协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与地税之间的配合;与地方党委、政府、公检法、海关、工商、银行等之间的配合。
  (三)工作成效
  1.查补情况。
  2.发现的大要案情况。包括大要案数量、简单案情、是否移送、是否复议等。
  3.发现的主要税收违法手段及税收违法犯罪新动向。要分行业进行叙述,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4.发现的征管漏洞及整改措施。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5.发现的政策缺陷及完善对策。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6.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7.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工作建议。
  8.其他事项。
  四、行业专题分析报告
  (一)该行业在本地区总体情况。包括行业分布情况、税收规模、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核算特点等。要有数据、有图表。
  (二)该行业适用税收政策。重点说明行业特殊政策规定,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难点和征管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四)发现的征管漏洞及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五)对发现的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的完善对策、整改措施。
  五、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检查指南等
  (一)工作动态
  侧重于组织措施、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等。
  (二)经验做法
  侧重于检查经验的归纳、检查技巧创新的总结等。
  (三)典型案例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基本案情。包括案件来源。
  3.办案经过。重点叙述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技巧。
  4.处理处罚情况。
  5.分析及建议。
  (四)检查指南
  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相关附件: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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