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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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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我们制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坚持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关于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中要求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较大规模”企业的标准,各省辖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汇算清缴企业规模、注册税务师行业技术力量等因素自行确定。市区和县(县级市)可适用不同标准,上述标准,由各省辖市于4月30日前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通知中有其它需明确事项,省局将及时告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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