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汇算清缴企业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2008年度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第一次汇算清缴,也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单独汇缴的第一年,各市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优化服务,保证汇缴质量。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有特殊性,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各市局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要求,成立以国际税务管理科(处)长为组长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早部署、早安排,明确人员,责任到位,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宣传培训。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网上电子纳税申报系统的应用、汇缴指标的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处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及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采取税法公告、政策讲解和业务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系统地宣传《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规定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对汇缴资料的审核。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数据间勾稽关系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其中审核重点应包括: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等。
  (四)及时办理税款退补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及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按规定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五)夯实非居民企业管理基础。各市局应以企业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清理漏征漏管户,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与CTAIS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清理和修正错误数据。
  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后续管理,保证税收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堵塞管理漏洞。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报告工作。各市局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报告及汇总、分析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汇缴数据、指标分析说明,汇缴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上述资料的电子报送路径:ftp/省局/国际处/汇算清缴。
  省局拟采取抽查或集中评审的办法,对各市地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工作综合考评,并进行通报。
  四、《办法》及《规程》所涉及的报表、文书,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根据实际需用量,自行安排印制或打印发放使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 2022/5/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鄂国税函[2005] 2005/3/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 苏国税函[2009] 2009/4/2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 陕国税函[2009] 2009/4/2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 青国税函[2008] 2008/8/8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 000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 穗地税函[2009] 2009/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 渝地税发[2010] 2010/5/2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2/4/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浙国税外[2009] 20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