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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九年四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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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二○○九年四月份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1.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2.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
  6.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7.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5日;
  8.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5日;
  9.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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