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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9]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厅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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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梅江区:50元/平方米,兴宁市:40元/平方米,梅县:40元/平方米,平远县:30元/平方米,蕉岭县:40元/平方米,大埔县:40元/平方米,丰顺县:40元/平方米,五华县: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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