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5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5-11-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5]424号转发)的规定精神,现对二手车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下同),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在收取二手车拍卖款项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的二手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取得二手车销售收入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鉴于对消费者的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属于零散税源,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代征增值税税款。
  五、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行须安装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并通过软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 浙政办发[2016] 2017/1/1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 2019/11/1
关于对《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和《二手车 2015/9/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粤国税函[2009] 2009/10/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66 2017/5/27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商贸函[2022]53 2022/11/8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 粤工商联字[200 2009/10/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 闽价服[2008]28 2008/7/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粤国税函[2008] 2008/8/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 鄂国税函[2005] 20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