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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7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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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省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维护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我省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积极配合,做好衔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停止收取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原《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2009年4月1日前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三、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停止收取后,税务登记证件(不含外框)由省局统一组织制作,所需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各级国税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管理中,要严格把关,厉行节约,尽可能地压缩支出,降低损耗。
  四、密切协作,确保落实。要切实强化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不断规范税务登记各环节管理,确保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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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lh71   2009年3月30日
朱镕基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已全然失败,国税机关收取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属于中央级财政预算外收入,被山东省政府一句话枪毙了,还要注销收费许可证。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任重道远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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