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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9]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3-14
实施时间: 2009-3-14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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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当前我会注册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根据注册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决定,我们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提出了修改建议,经北京注协常务理事征函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注协 注册管理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抄送: 中注协、窦铮副局长、张剑平代理会长
  附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年检行为,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章程和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决议,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指导会员、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15名正式委员组成,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代表13名,北京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2名;另设一名特别委员由律师行业专门人员担任。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委员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经北京注协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北京注协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委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二)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五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
  (四)本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的,应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辞聘,并由秘书处从行业报备人员中择优向常务理事会推荐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申请及注销、撤销条件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指导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机构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
  第十三条 决定因涉及投诉、举报等其他争议事项的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十四条 完成北京注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三名以上委员或北京注协秘书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北京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决议的,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或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在审议与本人及本机构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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