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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1]1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1-4-20
实施时间: 2001-4-2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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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4、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个人帐户,
待足额征缴后记录个人帐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
  5.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划解问题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由各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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