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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9]10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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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和区局推行税控发票管理工作的要求,区局决定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旅馆、洗浴等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二、《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式样及规格
  《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每卷100份,两联式发票,上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使用带“SW”水印图案显绿压感纸,下联为记帐联,印色为兰色, 使用普通显绿压感纸,发票代码:26500**739**,成品发票规格:76×152.4mm。
  三、《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件规定,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开具,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以及转借、代开税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使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的各类发票进行清查、核销,再为其办理《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四、《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自2009年3月1日起在昌吉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中试用,全区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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