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07]1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9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公信力,保证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的迫切需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协会秘书处制定了“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事务所做强,做大,提高事务所社会公信力,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上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的4月30日前,省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五十名的事务所将在报刊上公告。公告后如发现年检情况失实,取消事务所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省注协网站上通报批评。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人数(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人数),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处罚和惩戒,获得荣誉称号情况等七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省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人数。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中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和省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情况,是指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
  (六)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七)获得荣誉称号,是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被评为先进事务所,被授予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优秀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以下项目为加分项
  (一)中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每人加10分,省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每人加7分。
  (二)3年中被评为我省先进事务所的,每次加5分;被评为优秀注册会计师的,每人/次加3分,
  (三)被授予青年文明号的事务所,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7分,县级加5分。被授予文明单位的事务所按照青年文明号标准执行;被授予文明单位标兵的事务所在文明单位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2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3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获奖分值+培训完成率得分–迟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减分值–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3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未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中注协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10+省注协选拔的人才人数×7
  (五)荣誉称号=先进事务所×次数×5+青年文明号×相关分值+文明单位×相关分值+文明单位标兵×相关分值+优秀注册会计师人/次×3
  (六)迟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减分值=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延迟上报的天数×2.
  (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会协[2011]114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2-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下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 晋会协[2009]17 2009/3/23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 晋政令[2008]21 2007/10/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晋会协[2009]14 2009/3/5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 2006/8/3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增加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 晋会协[2009]19 2009/3/26
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 2010/3/10
关于山西省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信息的公告 晋会协[2018]32 20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