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5]11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2
实施时间: 2005-9-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省地税机关对所有个体双定户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观上使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征管工作抓得较好,但仍应按总局要求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双定额临近起征点的个体户的管理力度,努力从税收征管上为个体户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批准未达起征点户领购50元以内(含50元)的定额发票,其他票种一律不得批准其领购。对用票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其定额。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 大地税函[2008] 2008/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粤地税发[2005] 2005/8/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 宁地税发[2006] 2006/2/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 京地税征[2005] 2005/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黔地税发[2005] 2005/9/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 穗地税发[2005] 2005/9/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 桂地税字[2009] 2009/3/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 苏国税发[2007]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