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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7
实施时间: 2006-1-1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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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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