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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法[2009]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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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就本市企业纳税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带来的暂时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所有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可在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缴纳,如企业愿意按原缴纳期限缴纳的,也可按原办法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比照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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