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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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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待明确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业务填开普通销售发票,若所销售的货物或加工更换配件的项目较多,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作发票的附件。
  二、纳税人因发票设置的空白位置不够而没有填写顾客名称或地址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纳税人填开裁剪式发票,若不需要使用“随货同行联”或“企业用途自定联”时,这两类联次则不需要裁剪,而应与发票存根联一起保存。
  四、纳税人在填开裁剪式发票时,剪下的裁剪栏已丢失,发票核销岗录入的发票填开金额,应按纳税人手工填写的金额为准。
  五、对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六、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时,若无发生“代征税款”,应同时填写“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与对应的小写栏和“合计人民币(大写)”与对应的小写栏。
  七、《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销货地点”这一栏次应填写销货方地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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