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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精简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5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9
实施时间: 2003-9-1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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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精简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市局决定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并明确一些原来不够清晰的流程,现下发给各单位,请于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时同时起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责令认定、暂停、恢复的流程属新的业务流程,其流程按照按管理科或检查科的经办人员、科长到分管局长来设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取消、责令认定的提请由管理科和检查科负责,同时按照“谁提请,谁处理”的原则,送达通知书,跟踪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和IC卡的缴销等事项。
  另外系统自动对未按时办理转正、年审以及销售额达到标准的责令认定处理之后,由系统自动处理生成通知书发待办事宜给管理科,由管理科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流程取消税政科审批环节,由管理科直接传递到分管局长终审。
  对于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变更流程,比照其认定流程,由税政科经办人员核准即可。
  二、税务登记问题
  (一)开业登记:取消“税务登记专业管理岗”,受理、审核、发证、税种登记全部由申报科“税务登记岗”窗口岗位完成;税种登记的变更由管理科的综合岗负责。
  (二)变更登记:涉及税种变更的由管理科综合岗负责。
  (三)停业登记:采用核准制(告知未结事项形式),发票、稽查、征收环节已核准的双定户由税务登记岗核准停业。
  (四)跨区迁移:采用核准制(告知未结事项形式),取消申报科科长审批,税政、发票、稽查、征收、金税工程环节核准后由税务登记岗完成;迁入的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岗办理“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将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取消税收优惠及资格、抄税及缴销“两卡”等环节从受理后的必经环节改为受理前的选择性环节,有未结事项才相应办理,并且取消各环节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的签署意见。受理后,非双定户需提请稽查并向稽查局查询案件信息,结案后直接由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并核准注销;双定户受理后直接由CTAIS系统取消定额信息,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并核准注销,取消申报管理科科长及局长审批。
  (六)非正常户认定:取消稽查部门实地调查并发出《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环节,系统自动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人设置为失踪状态,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公告后,公告期满前经管理科查有下落并进行违章处罚和缴纳税款后解除失踪状态,恢复回正常纳税户,否则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将原作为前置程序的发票、证件流失处理及税收优惠及资格的失效处理改为认定后系统自动处理。
  (七)验换证:取消申报管理科科长审批,直接由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核准。
  三、发票问题
  (一)发票超限量调整和票种核定,由管理科科长终审。
  (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资格审批中,直接增加票种核定的内容(主要指发票的票种和票量)。简化一般纳税人在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的同时进行的票种核定审批。
  (三)企业衔头发票审批流程,由市局终审更改为区(分)局终审,区(分)局终审后将审批结果报票证所备案。
  (四)纳税人丢失被盗审批通过后,不再到发票科发票缴销发票,更改为系统自动缴销发票。
  (五)购票特批审批中,取消对特批票种和票量的审批。购票特批后按纳税人的票种核定购票。
  四、汇总申报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由系统在进行相关税种登记时自动检索并修改申报状态,无须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批。
  (二)所有税种跨区申请汇总申报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经管理科、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征管处或所得税处审批。
  (三)取消汇总申报的申请审批由区(分)局的申报管理科长终审。
  (四)外汇总申报的申请(特指经总局、省局或地税局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由区(分)局的申报管理科申报方式岗核准备案录入系统即可。
  五、减免税、退抵税审批流程问题
  (一)减免税问题
  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流程比照所得税的审批流程,精简分管局长的审批环节,直接由税政科终审。
  取消减免税文书由管理科或检查科提请,税政科终审。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减免税业务不按减免税文书流转,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文书流转。
  (二)退抵税审批文书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国有森工企业、内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等纳税人及其经营行为,在申请退抵税时,不再以认定退抵税资格为前提,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作为退抵税审批的附报资料录入系统,纳税人凭退抵税审批通知书直接查收退税款;计征局相关岗位凭退抵税审批通知书开具收入退还书,到国库办理退库。
  六、双定户管理问题
  取消对企业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系统中已有的双定企业可以保留到2004年5月底,在此期间各单位应逐步取消对企业的双定管理方式。
  七、新增业务流程以及岗位调整的业务流程
  售付汇税务证明:由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科长终审。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文书办理岗受理审核,科长审批,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综合岗制作发放。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由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经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科长审核,税政科认定管理岗、科长复审,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制作证明,交文书受理岗发放。
  “中国居民身份认定”和“外国居民身份认定”:其原流程中的税政科涉外税收管理岗、科长岗审核改为管理科认定管理岗、科长岗审核。
  核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在原来税政科综合岗、科长审核的基础上增加管理科所得税管理岗、科长的初审。
  八、审批流转文书的修改
  所有在CTAIS系统中流转的文书,均按照纳税人申请信息、税务机关审批信息、审批结果三部分构成。反应在表证单书上,即将现行表单分解成三部分,申请审批表仅有纳税人申请信息,不再有审批意见和审批结果,审批意见记录在系统中,审批结果以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纳税人。
  以前发文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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